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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竹師教育學院學位考試要點

國立清華大學竹師教育學院學位考試要點

106年9月13日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年12月20日110學年度第一學期院務會議修訂

一、      本要點依據本校碩士學位考試細則訂定之。

二、    適用對象:竹師教育學院以「院」為招生窗口入學之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適用。

三、     研究生修業一學年()以上,修畢或當學期結束前可完成應修科目與學分數並達成各班畢業要求之相關規定,且完成論文初稿者,經指導教授確認學生論文題目與內容符合學生所屬所專班學位學程專業領域及同意,得檢具歷年成績表、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論文初稿及提要各一份及備妥本要點第五點之文件,向所屬所專班學位學程申請舉行碩士學位考試。所、專班、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經註冊組覆核通過,即得舉行碩士學位考試。惟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科目與學分數者,該次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計。前述「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標準由各所、專班、學位學程自訂,供考試委員學位考試時參考。

四、      碩士學位候選人學位考試以論文口試行之,口試時間以90分鐘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

五、      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時程:口試日期至少兩週前,至校務資訊系統研究生登錄學位考試平台登錄申請學位考試,並將相關文件一併送至院辦提出申請。

(二)  申請時應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 至註冊組申請蓋有註冊組戳章之歷年成績單。

2. 登入校務資訊系統登錄研究生學位考試,並輸入相關資料,系統自統發信通知院辦審核資格。待院辦審核通過,至註冊組網頁列印:指導教授推薦書一份、考試委員審定書一份、口試委員聘函數份(視指導教授以外委員人數)、論文口試成績單數份(依委員人數)、口試委員名冊,填寫完成後交至院辦公室辦理。

3. 院辦審查後退還推薦書、審定書、論文考試成績單三項文件,由學生於口試當日交給口試委員評分,其餘相關文件由院辦送註冊組審查。

六、    論文撰寫應依照註冊組網頁公告之「研究生畢業論文各式條例」規定,撰妥論文正稿及提要,並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碩士學位考試前繳交之論文以裝訂成冊為原則,然有困難時,得先採活頁方式,俟學位考試通過後,始裝訂成冊。

論文及論文提要電子檔繳交注意事項,由教務處另定之。

七、    碩士學位考試置考試委員三人至五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與境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不受此限),但不得為主持人,主持人由出席委員互推舉之;指導教授以外之考試委員人數應達二分之一(含)以上且考試委員中應至少有一人為校外委員

碩士班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碩士學 位考試委員。

考試委員由所、專班、學位學程主管提請校長聘請之。

八、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授、副教授者助理教授

(二)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助研究員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所、專班、學位學程會議訂定之。

九、      安排學位口試注意事項

(一)  由指導教授或研究生連繫口試委員並於寄送論文與委員邀請函。

(二)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為原則,委員會主席自委員中選出擔任,須有全體委員出席始得進行考試。

十、      口試當日及結束後注意事項

(一)  發表時間前30分鐘完成場地佈置等,餐點請學生自行提供。

(二)  口試學生準備好推薦書、委員審定書、論文考試成績單、領據,並交給口試委員填寫。

(三)  填具之領據於口試結束當日交回院辦核銷。

(四)  論文考試成績單正本、審定書影本、推薦書影本、修訂完成之論文一本,送院辦轉註冊組登錄。審定書正本、推薦書正本請自行留存。

(五)  口試結束後請將場地恢復原狀,整理乾淨並將電源關閉。

十一、論文學位考試評分

(一)碩士論文考試成績以論文內容及口試(及其他方式之考試)成績綜合評定,以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評定以一次為限,以七十分(或等級制B-)為及格。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論文考試不及格者,其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登錄,由院辦於兩週內送交教務處登錄。

(二)論文審查不另評分,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 「考試委員審定書」,完成論文審定。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論文經考試委員審查認為須修改者,應修改後再送考試委員審查。未能於次學期註冊日前修改並完成審定者,該次考試無效。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其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送學務會議處理。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在修業年限未屆滿前,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十二、碩士學位考試舉行後,通過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者,應於次學期註冊日至少前一週將論文考試成績、考試委員審定書影印本及修訂完成之論文一本送至各所、專班、學位學程,以利轉交教務處登錄。

十三、碩士班研究生授予碩士學位後,其碩士論文如經舉證有抄襲、剽竊 或偽造數據,情形嚴重,經本校組成之學術審查委員會審查屬實者,取消其畢業資格、繳銷其碩士學位證書,並以退學論處。學術審查委員會組成及審議辦法另訂之。

十五、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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